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323民初1720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竹溪县。
被告: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96323744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竹山县。
原告***与被告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