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6440号
原告:***,女,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路。
法定代表人:**年。
原告***与被告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宛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