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原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农场钱农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裴传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原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谷树新,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原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辽民一终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7月4日,本院以(2014)葫执字第00010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22)辽14执恢20号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辽民一终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边玉臣
审 判 员 刘 勇
审 判 员 刘兴国
二0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春元
书 记 员 张 东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