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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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3185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亮,杭州市萧山区萧然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128717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农场钱农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裴传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王丹丹
二O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厉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