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265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23,966.0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沪0110财保2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5,223,966.01元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5,223,966.01元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