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温州小余吊装搬运有限公司、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7民初1187号 原告:温州小余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食品商住楼B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1AGFU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开发区钱江农场农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12871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第三人:**,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温州小余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小余吊装搬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计932.5元,由温州小余吊装搬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