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7民初1187号
原告:温州小余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食品商住楼B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1AGFU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开发区钱江农场农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12871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第三人:**,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温州小余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小余吊装搬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计932.5元,由温州小余吊装搬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