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异5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320号(解放公园小区)。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佳海名苑37栋309号(1层门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汉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法院选择评估机构、评估现场勘验时,没有依法通知我到场,程序违法,评估方法不当,估价不符合涉案房产的实际情况,评估结果明显与市场不符,请求撤销评估报告,重新鉴定。第一,法院选择评估机构没有通知我到场,没有将选择机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给我,评估机构现场勘验时,没有通知我到场。评估报告材料中,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摇号选择中介机构确认书中记载的摇号时间是2018年4月18日,当事人一栏中没有记载我的联系方式,案件转办单中当事人一栏虽将我列为当事人,但没有记载我的手机,说明法院没有联系过我,法院在选择评估机构没有依法通知我是错误的。第二,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之一即**名下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28街休闲商业中心D2栋、D3栋房屋及装修进行评估,我虽然不是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上述房屋的评估结果及案件处理上与我有利害关系,我有权对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和行为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三,评估报告估价方法不当。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报告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总价值不符合现实的房产价格情况,造成鉴定结果不实。评估报告对D3栋房屋的评估单价是每平方米5,631元,D2栋房屋的评估单价是每平方米5,744元,总价为885.81万元。而上述房屋在2013年11月3日由湖北国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价格是每平方米7,980元,总价为1,257万元,且该价格得到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认可,并以此价格确定贷款额度。我查到武汉58同城2018年5月至6月5日发布的与本案同样处于28街商铺和相邻的叶店小区、领袖城小区的房屋最低价格是11,309元,最高每平方米26,000元,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与现实价值巨大的差距,只能说明评估人员在评估时方法不当,是造成评估过低的根本原因,评估结果虽然有利拍卖变现,但该资产被无形贱卖,不能充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汉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为(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793号案件执行,2016年4月26日,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4月11日,根据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的申请,本院依法恢复上述案件的执行,立为(2018)鄂0102执恢226号案件执行。
另查,被执行人*星名下有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28街休闲商业中心D2栋/单元1-2层12号、D2栋1-2层13号、D3栋/1-2层5号、6号、7号、14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房屋共11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为上述11套房屋的抵押权人,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11套房屋。
2018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星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28街休闲商业中心D2栋/单元1-2层12号、D2栋1-2层13号、D3栋/1-2层5号、6号、7号、14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的11套房屋,拍卖后的款项用以偿还被执行人欠其的债务。2018年4月16日,本院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11套房屋及装修价值进行评估。2018年4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被执行人**送达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通知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18日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江城分所参加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主持的集中摇号选择评估机构。
2018年4月18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江城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出具(2018)第0766号《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摇号选择中介机构确认书》,通过摇号确认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评估中介机构。2018年5月14日,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估价人员窦娟、贺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11套房屋进行现场勘验,本院制作了勘验笔录,勘验时的在场人员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武汉花桥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
2018年5月30日,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京东华湖分房估字[2018]第0052号评估报告,载明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28街休闲商业中心D2栋/单元1-2层12号、D2栋1-2层13号、D3栋/1-2层5号、6号、7号、14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房屋的总价值为885.81万元。2018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该评估报告。
再查,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2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价格评估、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投资咨询。2016年12月21日,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备案等级为一级,证书编号为建房估备字(2011)007号,有效期为2016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
京东华湖分房估字[2018]第0052号评估报告的估价人员窦娟、贺馨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分别为4220120034、4220070021,执业机构为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员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院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28街休闲商业中心D2栋/单元1-2层12号、D2栋1-2层13号、D3栋/1-2层5号、6号、7号、14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房屋进行评估时,向申请执行人和**送达了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到场勘验,***提出未通知其到场选定评估机构和到场勘验不属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于2018年6月11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评估报告,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异议,其提出的异议的时间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并且未提出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形,故对***主张撤销评估报告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被执行人如果认为评估价过低,可以在拍卖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参与竞买,故***以评估价格过低为由而主张评估方法不当不属于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提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芹
审判员***
审判员范勤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