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3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文行赤,行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武汉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佳海茗苑37栋309号1(一层门面)。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武汉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