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金鑫联鑫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4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洪山村环卫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记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金鑫联鑫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636号。
法定代表人:XX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保良(曾用名:吴金良),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玺智(曾用名:王斌祥),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上诉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金鑫联鑫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吴保良、王玺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薇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丹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