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908号
原告:***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洪山村环卫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记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1栋A栋单元19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云。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拥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