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91民初3298号
原告:湖北荆发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发玻璃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航宇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达建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洪山村环卫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记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郭凯伦,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荆发玻璃公司诉被告川达建筑公司、***、郭凯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荆发玻璃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川达建筑公司、***、郭凯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发玻璃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川达建筑公司、***、郭凯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荆发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90元,由原告湖北荆发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臧玉红
人民陪审员 朱星星
人民陪审员 王强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