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92民初445-3号
原告:***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达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洪山村环卫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记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克本,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金鑫联鑫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北港工业园书城路文秀街6号B栋第4层。
法定代表人:胡云辉。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
担保人:姚其香。
担保人:王玉新。
本院受理原告川达公司诉被告武汉金鑫联鑫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川达公司以避免被告转移财产、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告武汉金鑫联鑫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68737元的财产。为此,原告川达公司提供担保人姚其香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新竹路6号金地阳光城南8栋3单元××层××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国用商2009第××号)一套作为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川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武汉金鑫联鑫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6873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担保人姚其香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新竹路6号金地阳光城南8栋3单元××层××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国用商2009第××号)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桂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姿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