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百利玻璃有限公司与某某、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3283号 原告:***百利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YA0216。 法定代理人:***,。 被告:***,男,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洪山村环卫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8316335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百利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百利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以被告方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百利玻璃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利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原告***百利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龙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