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柏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2014)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066号申请人武汉市柏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爱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066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柏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烽火钢材市场B区33号。
法定代表人:*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德宽,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爱国,男,1982年1月3日出生。
(2014)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066号申请人武汉市柏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爱国不服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洪劳人仲裁字第11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市柏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案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并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柏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市柏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洪劳人仲裁字第113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柏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海波
审 判 员  廖艳平
代理审判员  陶 歆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