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1执169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柏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烽火钢材市场B区33号。
被执行人:武汉市力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市汉阳区磨山集团工业园虾吧嘴。
本院在执行武汉市柏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力天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亚青
执行员 彭芳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