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8367号
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茅屋岭111号。
法定代表人:曹荣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莎,湖北海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1号3S标准厂房8楼806#。
法定代表人: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8元,由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怡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星蕊
书 记 员  祝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