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2685号
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茅屋岭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海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1号3S标准厂房8楼8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