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5288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湖北安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67号公务员小区4栋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罗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安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冯海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施小丽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