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45号
原告:温江正宏园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柳岸社区8组。
经营者:陈正军,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蒙山街168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林,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德阳汇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西湖街北侧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卢长兴,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卢长兴,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温江正宏园林与被告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德阳汇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卢长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温江正宏园林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江正宏园林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温江正宏园林负担。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蒋 力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倩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