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刘丽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民终1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蒙山街168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岷雪,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斌,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仕敏,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灿,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住所地:德阳市泰山南路一段200号,组织机构代码08071565-4。
法定代表人:曾德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顺武,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路以西、松花江北路南侧旌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7543870B。
法定代表人:姜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图,男,该公司纪检法审部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德阳汇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西湖街北侧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卢长兴。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卢长兴,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4日,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颖毅,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8日,住成都市温江区。
上诉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丽、德阳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德阳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阳汇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卢长兴、陈颖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姚 峻
审判员 费元汉
审判员 陈叶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