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温江正宏园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民终1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蒙山街168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岷雪,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斌,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江正宏园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柳岸社区8组。
经营者:陈正军,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庆红,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兵,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德阳汇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西湖街北侧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卢长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卢长兴,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上诉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江正宏园林、德阳汇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卢长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姚 峻
审判员 费元汉
审判员 陈叶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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