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570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八角井镇柳江街通威中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0MA62Y0RN5Y。

经营者:陈鹏,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申请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蒙山街168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1710G。

法定代表人:李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雍,男,公司员工。

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川0603财保21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长江支行处(账号2010××××4696)的银行存款28万元。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冻结了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长江支行处(账号2010××××4696)的银行存款28万元。2021年9月13日,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申请解除对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长江支行处(账号2010××××4696)银行存款28万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长江支行处(账号2010××××4696)银行存款28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陈吉祥所有号牌为川FD0××××的小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虹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丹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570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八角井镇柳江街通威中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0MA62Y0RN5Y。

经营者:陈鹏,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申请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蒙山街168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1710G。

法定代表人:李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雍,男,公司员工。

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川0603财保21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长江支行处(账号2010××××4696)的银行存款28万元。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冻结了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长江支行处(账号2010××××4696)的银行存款28万元。2021年9月13日,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申请解除对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长江支行处(账号2010××××4696)银行存款28万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长江支行处(账号2010××××4696)银行存款28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陈吉祥所有号牌为川FD0××××的小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虹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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