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214号
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八角井镇柳江街通威中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0MA62Y0RN5Y。
经营者:陈鹏,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申请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蒙山街168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1710G。
法定代表人:李福林。
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长江支行处(账号2010××××4696)的银行存款28万元。担保人陈吉祥以其所有号牌为川FD0××××的小轿车为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长江支行处(账号2010××××4696)的银行存款28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陈吉祥所有号牌为川FD0××××的小轿车。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廖虹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丹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214号
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八角井镇柳江街通威中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0MA62Y0RN5Y。
经营者:陈鹏,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申请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蒙山街168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1710G。
法定代表人:李福林。
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长江支行处(账号2010××××4696)的银行存款28万元。担保人陈吉祥以其所有号牌为川FD0××××的小轿车为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长江支行处(账号2010××××4696)的银行存款28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陈吉祥所有号牌为川FD0××××的小轿车。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德阳开发区程鹏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廖虹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