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433号
申请保全人:德阳市川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714004907。
法定代表人:黄克桃。
被保全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1710G。
法定代表人:李福林
申请人德阳市川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281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6月8日和2022年6月9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长江支行2010××××4696账户存款320958.74元,实际冻结203003.18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德阳分行5100××××6288账户存款117735.56元,实际冻结1880.58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281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泠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