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

***与德阳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03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贰拾贰万叁仟圆整(小写:223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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