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奥体育运动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国奥体育运动设备有限公司与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7民297号
原告:武汉国奥体育运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2号。
法定代表人:江道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学,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余宝琳,董事长。
原告武汉国奥体育运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国奥体育运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国奥体育运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武汉国奥体育运动设备有限公司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置,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国奥体育运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8元,减半收取1794元,由原告武汉国奥体育运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芬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