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1002财保3号
申请人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州东乡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万元。申请人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资产天泵车一辆(车牌号码:赣F×××××,车辆识别代号LZZ8BVF7KC276744),白建辉(身份证号码:)与案外人白铁基(身份证号码:)自愿以其共有的坐落在赣东大道68号(钧天,城市旗舰)房屋一套(房产证:抚房荆-××号),案外人李雪芹(身份证号码:)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在赣东大道南延伸段1533号(锦绣华庭)15幢1801室房屋一套(房产证:抚房权证青-××号)共同为申请人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州东乡区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拖欠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639756元未归还,并防止其转移资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担保财产依法应予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州东乡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天泵车一辆(车牌号码:赣F×××××,车辆识别代号LZZ8BVF7KC276744);查封白建辉(身份证号码:)与案外人白铁基(身份证号码:)共有的坐落在赣东大道68号(钧天,城市旗舰)房屋一套(房产证:抚房荆-××号);查封案外人李雪芹(身份证号码:)名下的坐落在赣东大道南延伸段1533号(锦绣华庭)15幢1801室房屋一套(房产证:抚房权证青-××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根诚
书记员  李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