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1002民初16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受理了原告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州东乡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2020年1月21日,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州东乡区分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州东乡区分公司的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51927元减半收取2596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6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亿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63425元闭关减半收取31712.5元由被告(反诉讼原告)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艾志芳
书记员 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