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2财保90号
申请人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账户21×××10、XX银行XX支行账户42×××46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7,060,00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账户21×××10、XX银行XX支行账户42×××46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7,060,000元。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7,0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磊
书记员 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