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4698号
原告:***,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蕾,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67898450。
法定代表人:万良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秀,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川东自由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NHFQ2E。
法定代表人:何国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均,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川东自由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3085元,减半收取154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应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