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2001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67898450。
法定代表人:万良财。
原告***与被告湖北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窦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