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执异24号
异议人:**,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生,住址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药控股(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0月16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重药控股(大连)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及***执行异议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将异议人变更为(2022)辽0211执616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已作出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大连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12月31日大连公司与异议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约定大连公司将案涉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异议人,并书面予以确认;故异议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述称,同意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2022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22)辽0211民初812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于2022年9月23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大连公司货款77.375949万元,二、如逾期未能给付,则被告支付原告相应利息等内容”。
2022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22)辽0211执6160号限制消费令。
2022年12月31日甲方大连公司与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案涉民事调解书的债权全部给乙方**等内容;2022年12月31日大连公司出具书面确认函。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大连公司将(2022)辽0211民初81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异议人,且大连公司书面认可异议人**取得了上述债权。故异议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1执616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