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02财保636号
申请人:武汉平安电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武汉光谷中心花园******。
法定代表人:饶延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人武汉平安电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平安电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51元者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平安电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保全费620元不予收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云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思
书记员李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