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4民初466号
原告:湖北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白鹤泉西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湖北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