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成先福与湖北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22民初840号******
原告:成先福,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石首市人,农民,现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苏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
被告:湖北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997835001。******
住址: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白鹤泉西路120号。******
被告:***,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石首市人,农民,现住湖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先福与被告湖北首云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先福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先福以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先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成先福负担。******
审判员廖世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