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5民初3585号
原告:武汉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阳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均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平山正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均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申晓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付北达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牛腾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