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2财保47号
申请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扶咸(特别授权代理),男,土家族,1995年10月14日出生,**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iv>
委托代理人刘元(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湾)。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申请人晏淑芳,女,汉族,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
申请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晏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25,27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晏淑芬银行存款人民币425,27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曦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