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执4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12号(原叶家湾)。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88,157.17元、后续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28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禹川分公司、湖北世纪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州鑫厦置业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禹川分公司、湖北世纪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州鑫厦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工程款)2,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毛创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