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12号(原叶家湾)。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1)鄂01民终1401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16,831.11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2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并于2022年2月25日使用协查找人,反馈被执行人地址为武汉市蔡甸区。 2、2022年2月18日、2月21日、5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仅有零星存款。(2)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的房产正在被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向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邮寄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系本院另案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2年5月1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316,831.11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1)鄂01民终14012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1)鄂01民终14012号民事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