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财保770号
申请人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02号武汉市房地产交易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宋生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12号(原叶家湾)。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8,611.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其注册资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胜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8,611.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