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张中行非字第6号
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执行人武汉格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监罚字(2013)126-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格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执行***监令字(2013)126号-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监处字(2013)126-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等9人劳动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13日对武汉格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监罚字(2013)126-7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4月15日又以***监催字(2013)126-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邮送方式于2014年4月15日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给武汉格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以拒收为由,既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和催告决定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监处字(2013)1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罚字(2013)126-7号行政处罚决定和***监催字(2013)126-8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处字第(2013)126-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和***监罚字(2013)126-7号行政处罚决定及***监催字(2013)126-8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规定;
限被执行人武汉格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监处字(2013)126-6号行政处理决定和***监罚字(2013)126-7号行政处罚决定及***监催字(2013)126-8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武汉格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钟强
审判员*峰
审判员***
二○一四六月九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