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5538号
原告:武汉亿坤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黄金口五村特1号嘉盛工业园5号楼0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67278689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南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6953199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锐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东荆街马影河大道南侧汉南曼哈顿国际广场(一期)1栋2层39商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08660543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汉族,1989年11月30日出生,
原告武汉亿坤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市锐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武汉亿坤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亿坤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亿坤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3元,减半收取4576.50元,保全费3370元,总计7946.5元由原告武汉亿坤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