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鄂0111民初5082号
原告襄阳郭秦供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郭秦公司)与被告武汉世纪人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人和公司)、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克广州公司)、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克中国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安,被告世纪人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波、付国盈,被告约克广州公司和约克中国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秀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原告郭秦公司因其向消费者销售并安装的约克中央空调控制面板起火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其与用户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消费者的损失,原告郭秦公司就其向消费者赔偿的损失向上级销售商即世纪人和公司、约克中国公司,生产商即约克广州公司行使追偿权。原告郭秦公司并非简单地将货物交付给消费者的销售者,该引起火灾中央空调的安装是由原告郭秦公司完成,故原告郭秦公司应当就该中央空调面板起火是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郭秦公司提交了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从该调解书已查明的起火原因看,可以排除雷击等天气原因、排除自燃、遗留火种、外来引火源可燃物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即使将起火原因确认为电气线路故障引起,根据物理学常识,该种故障亦存在多种原因,短路、过载、接触不良、漏电、配电盘故障等,也就是说电气线路故障既有产品本身故障的可能,又有安装存在故障的可能,故仅凭火灾认定书不能证明火灾是由于被告约克广州公司生产的中央空调质量缺陷造成,也不能证明是由其上级销售商即被告世纪人和公司、被告约克中国公司的销售行为导致。另外,原告郭秦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是原告郭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秦与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的区域服务经理张富海的聊天,不能证明是被告约克广州公司或被告约克中国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作出的意思表示;从聊天记录的内容看,该聊天对方也从未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认可原告郭秦公司向用户作出的赔偿,并承诺被告约克广州公司、被告约克中国公司同意承担该损失。综上,原告郭秦公司向三被告追偿损失,因未提交证据证明火灾属于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5日12时40分许,位于湖北省南漳县××龙鹏大厦××室(户主为曾凡志)发生火灾。该火灾过火面积8平方米,受灾6户,火灾致05-1室外窗破损,21-2室西北侧卧室烧毁,22-2室和23-2室室外空调烧毁,24-2室和25-2室有烟熏痕迹,无人员伤亡。南漳县公安消防大队经调查,作出南消火认字[2019]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2019年6月25日12时4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21-2室西北侧卧室北侧墙中部。12时45分,有大量黑色烟雾从21-2室西北侧卧室冒出,12时50分,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13时10分火灾熄灭,起火点位于21-2室西北侧卧室北侧墙面的中央空调控制面板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等天气原因、排除自燃、遗留火种、外来引火源可燃物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南漳县公安消防大队二Ο一九年七月四日”。郭秦公司不服该火灾事故认定,向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复核,2019年7月22日,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襄消火复字〔2019〕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内容为:郭秦: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申请复核的南漳县水镜路龙鹏大厦21-2曾凡志住宅“6.25”火灾事故认定(认定文号:南消火认字[2019]第0001号),经审查,作出以下复核决定:南漳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认定书文号南消火认字[2019]第0001号)主要事实清楚、关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符合相关规定规则,决定予以维持。2019年8月14日,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南漳龙鹏大厦火灾事故造成财产受损价值评估报告书,对各住户受损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1月9日,曾凡志(21-2室业主)与郭秦公司在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郭秦公司向曾凡志赔偿232347元。2020年1月15日,危正然(23-2室业主)与郭秦公司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郭秦公司向危正然赔偿12573元,该协议经南漳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2020年1月15日,马超(05-1室业主)与郭秦公司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郭秦公司向马超赔偿1811元,该协议经南漳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2020年1月15日,代华山(22-2室业主)与郭秦公司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郭秦公司向代华山赔偿53883元,该协议经南漳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2020年1月15日,李传清(24-2室业主)与郭秦公司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郭秦公司向李传清赔偿6983元,该协议经南漳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2020年1月15日,张巍巍(25-2室业主)与郭秦公司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郭秦公司向张巍巍赔偿5500元,该协议经南漳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2020年1月15日,襄阳四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鹏大厦管理处(05-3室业主)与郭秦公司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郭秦公司向襄阳四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鹏大厦管理处赔偿11820元,该协议经南漳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原告郭秦公司按上述调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
另查明,起火点住户曾凡志购买的空调品牌为“YORK”,名称为卧式暗装分体空调,型号为YFOH035,生产商为被告约克广州公司。该空调系曾凡志于2016年8月向原告郭秦公司购买并安装。
还查明,2015年12月18日,原告郭秦公司作为特许零售商与作为授权经销商的被告世纪人和公司签订《特约零售商协议》、《核心经销商协议》及《FY16家用及商用空调产品零售商补充协议》,约定世纪人和公司为约克武汉分公司签约的约克空调湖北地区零售产品囤货商,负责约克零售产品在湖北地区的渠道开发和维护。允许郭秦公司在湖北省范围内使用“江森自控/约克特约零售商”的名称销售约克中国公司的家用及商用空调产品。授权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5年9月,被告世纪人和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约克中国公司签订《框架买卖合同》、《FY16核心经销商—补充协议》、《FY16家用及商用空调产品VIP经销商补充协议》、《FY16家用及商用空调产品囤货商补充协议》,被告世纪人和公司向被告约克中国公司采购空调。2015年6月15日,被告约克广州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签订《ODM/OEM合作协议》,约定被告约克广州公司向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发出采购订单,采购标的物可供买方自行使用或销售给第三方。
在“百度百科”网站搜索“电气故障”,网页即显示如下内容:“按照电气装置的构成特点,从查找电气故障的观点出发,常见的电气故障可分为三类:1.电源故障:缺电源、电压、频率偏差、极性接反、相线和中性线接反、缺一相电源、相序改变、交直流混淆。2.电路故障:断线、短路、短接,接地、接线错误。3.设备和元件故障:过热烧毁、不能运行、电气击穿、性能变劣”。
驳回原告襄阳郭秦供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2元,由原告襄阳郭秦供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云婷
法官助理李心蕊
书记员石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