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皓、刘显平等与四川浩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3民初1519号
原告:刘皓,男,生于1978年11月1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刘显平,男,生于1978年3月2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夏军平,男,生于1974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平昌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臣,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峰,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浩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14层1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744453。
法定代表人:秦富国,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国,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福,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礼,男,生于1985年9月1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皓、刘显平、夏军平与被告四川浩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皓、刘显平、夏军平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皓、刘显平、夏军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8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92.5元,由原告刘皓、刘显平、夏军平负担。
审判员  王显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