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680号
原告:四川浩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14层1418号。
法定代表人:秦富国,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何其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浩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浩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