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6执215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源既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396号香江花园18栋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周武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深,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女,武汉华源既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沙口分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华源既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新的履行方案:1、本院(2016)鄂0116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638000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垫付的受理费;2、被执行人愿将其名下的房产1812.89平方米的厂房交付申请执行人五年的使用期,并在五年的使用期内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权证手续;被执行人暂不支付执行款项;五年使用期内申请执行人可使用或出租该厂房。五年后视办证情况,再另行协商处置该厂房事宜;3、涉及和解内容在法院备案之后,被执行人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付该厂房使用权;4、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财产,暂不解封和处置。被执行人未按诚诺和解协议履行,则恢复原文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华源既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116执2151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