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既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罗切斯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武汉华源既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3执2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切斯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园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万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既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周武钢,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鹏,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执行人罗切斯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既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3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切斯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切斯电气(深圳)有限公司、刘鹏支付货款821453元,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以1521453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以1121453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6日起该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2145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34430元、案件诉讼费用801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罗切斯电气(深圳)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既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76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罗切斯电气(深圳)有限公司。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既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刘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鄂01民终3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凡平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邓 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 帆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签批表
案号:(2016)鄂0103执2327号之一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罗切斯电气(深圳)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华源既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刘鹏
院长
团队长
主审人
请团队长审批
马露
2017-6-22
校对人(即主审人):马露
拟印份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