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既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武汉华源既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398号
原告: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4楼。
负责人:涂志鹏,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欢,。
被告:武汉华源既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396号香江花园18栋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镔,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武汉华源既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易 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晏紫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