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永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2536号之二
申请人:***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44755422W。
法定代表人:肖立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刘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9日,根据申请人***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在冻结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塞上骄子支行账号64×××6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账号29×××3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账号29×××5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鼓楼支行账号10×××37的银行存款总限额为950万元,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经实施查控措施,上述银行账号或未查询到账号信息或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已告知申请人。***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查控冻结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银行账号存款9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财产保全实施过程中,在未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依法向本院申请查询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信息,并冻结相应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存款,并限额冻结银行存款950万元,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 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林红
书记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