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2536号之五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4-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刘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44755422W。
法定代表人:肖立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鄂2684民初2536号之二民事裁定,查询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存款,并限额冻结银行存款950万元,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经实施,冻结了被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中山路支行账号63×××69_1存款950万元。被保全人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供其他银行账号资金担保,请求变更保全银行账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塞上骄子支行账号64×××42存款950万元,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六个月。
二、上述保全措施实施到位后,解除对被保全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中山路支行账号63×××69_1存款950万元冻结。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向 东
审 判 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黄传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林红
书记员刘亚丽